吴明辉购买了房产公司位于龙凤里小区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后,与该公司签定了一份物业管理协议书。协议书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公司按北京市房地局有关规定,按年向住户收取供暖费;第二条规定:交纳室内装修保证金500元,以保证室内结构完善无损。第三条规定:装修完毕由物业管理验收,结构完善无损者退其保证金500元。
吴明辉入住前,提出:我不准备装修,因此拒绝缴纳保证金及取暖费,房地产公司以此为由不给吴明辉房屋钥匙,使吴明辉一年内不能入住。吴明辉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钥匙并赔偿其延期入住一年的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明辉与房地产公司签定的交纳取暖费及房屋装修费保证金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定的,且不违反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吴明辉未按协议规定履行,故不支持吴明辉的诉讼请求。